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1、紧密围绕部的职能开展研究,为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力争实现国土资源工作整体跨越式发展。科技项目突出技术创新,同时努力占领国际科学前沿的一席之地。
2、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技项目的实施要把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适度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研究。
3、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科研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部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并进行分类管理实施。
1、重点项目是部科技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所确定的紧密围绕部中心工作,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带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
2、一般项目为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
3、自由探索项目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由科技人员根据部工作需要及地球科学和资源科学发展的前沿,自由选题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为保证项目完成及科研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重点项目采取委托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即选择部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其职能分工长期承担某一重大领域的研究,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项目负责人竞争产生,项目组内不少于1/3的成员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般项目采取委托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自由探索项目根据部定期公布的申请指南,科技人员可自由提出科研项目向部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
二、项目组织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项目的组织,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管理中的作用,部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分领域组成相应专家小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本领域项目的中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推进科技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