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国投
清算组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清算组2000年11月15日《关于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合法性的请示》,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转至我局,内容悉知。经研究,现就函中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问题,我国已有下列法规作出相关规定:
1、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1年3月1日施行,1996年4月1日废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条;
2、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1996年4月1日施行,1997年1月14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3、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第
二条、第
四条、第
六条及第
八条;
4、1991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1993年4月15日废止的《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
5、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