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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国投清算组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国投
清算组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清算组2000年11月15日《关于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合法性的请示》,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转至我局,内容悉知。经研究,现就函中所询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问题,我国已有下列法规作出相关规定:
  1、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1年3月1日施行,1996年4月1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1996年4月1日施行,1997年1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八条
  4、1991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1993年4月15日废止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
  5、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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