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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批复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批复
(2000年9月1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0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49条
的规定,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家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同意你市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请你局制定有关试行办法,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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