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42号 2000年10月31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的请示》(平证发[2000]第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5,000万元人民币增至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积金转增资本金45,000万元,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另外40,000万元资本金向新股东募集,新股东只可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同意以下企业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16,000万元
  (二)深圳市德利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三)泰山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万元
  (四)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5,079万元
  (五)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                5,000万元
  (六)武汉武新实业有限公司                3,421万元
  (七)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八)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500万元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五、你公司要根据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报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