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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0]50号)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
  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
教育部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业余艺术教育逐步得到普及和发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象也随之自发产生。现阶段,蓬勃发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作为一种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社会艺术教育现象,已成为专业艺术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对业余学习艺术者的水平通过考试形式进行鉴定和指导的行为。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应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素质教育服务。
  随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考级工作多头介入,各类考级泛滥,良莠不齐;由于没有明确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多家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规范,给管理工作造成较大难度;有些地区将考级结果与升学挂钩,片面强调了考级的功利目的。考级工作的混乱状况亟待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为了使考级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考级工作的现状,现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文化部宏观管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教育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已经参与或组织考级的应立即退出、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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