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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违反规定
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20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第54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第一条的明确规定,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这里所指无铅汽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二条还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对违反国务院规定期限,在2000年7月1日后仍然销售牌号90以下,即使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车用汽油的,也应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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