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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专卖证件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专卖证件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以许可证和准运证为主的烟草专卖证件制度,是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政策的集中体现,是整个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烟草专卖证件在整个专卖制度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确立烟草专卖证件的权威,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更好地甄别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行为的合法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建立烟草专卖证件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许可证管理主要公告如下内容:1.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类型、许可证编号等);2.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情况;3.因许可证过期、企业停产、停业或其他原因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4.因企业兼并、破产、解散或发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被注销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5.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丢失;6.与许可证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准运证管理主要公告如下内容:1.根据法律、法规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单位;2.根据授权签发准运证的单位;3.准运证的丢失;4.准运证的作废;5.与准运证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公告的权限
  建立国家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两级烟草专卖证件公告制度。国家局公告需全国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具体包括:1.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名录;2.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享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烟草专卖品资格的单位名录;3.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名录;4.上述单位许可证的丢失、过期、变更登记情况、注销等;5.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名录;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丢失或作废。7.其他需全国范围内周知的有关烟草专卖证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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