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确保供血浆者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我部对1994年颁布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应设有血源管理、体格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单采血浆、消毒供应、冷藏运输等科室。各单采血浆站可视具体情况设定,但必须保留相应功能。
二、人员配备
(一)职工总数不少于15人。国家认定资格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比例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0%。
(二)任职要求
1.站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2.质量控制和检验科负责人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熟悉本职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
3.检验、质控、采浆、血源管理、消毒供应等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至少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专职体检医师为经注册的是临床执业医师担任。
三、房屋建筑
(一)建筑设计、布局应满足业务工作任务和功能的要求,便于进行正常操作、清洁和日常卫生的维护。工作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二)站内环境整洁、露土地面须硬化;站外环境无严重污染源。
(三)业务工作区与生活、行政、后勤区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与布局必须符合技术操作流程和GMP要求:业务工作内控制区与非控制区分开;人流、物流分开,流向合理,固定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