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鞍山市金龙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等机构及相关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43号 2000年11月1日)
沈阳、上海、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们报送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初审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第6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鞍山市金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准予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周凤武等59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准予获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