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0年第24号)
1999年7月2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1999年第14号公告,就部分产自法国沃克吕兹省(Vaucluse)、阿尔代什省(Ardeche)、德龙省(Drome)和加尔省(Gard)的葡萄酒使用了目前已禁用的以牛血为原料的净化剂一事,规定了对进口的法国葡萄酒需提供法国有关部门的官方证明,以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我国市场。
鉴于这一事件发生后,法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查禁了全部受到该事件牵连的葡萄酒,并加强了对葡萄酒净化产品使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对法国进口葡萄酒的正常报验手续,不再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没有使用以牛血为原料的葡萄酒净化剂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的国检卫函[1999]245号、国检卫函[1999]295号、国检卫函[1999]348号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