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环境质量信息服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决定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拟于2001年6月5日起,在中央电视台共同发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于2001年6月5日起在中央电视台发布空气质量预报的城市是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秦皇岛、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南通、连云港、杭州、宁波、温州、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烟台、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南宁、桂林、北海、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其他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各市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行联合制作、统一发布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各城市气象台(站)将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观测和预报数据,按照规定时间和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本市环境监测站。各城市环境监测站将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按照规定时间和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本市气象台。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共同或分别运用预报模型,完成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经双方会商后,以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站)的名义在当地媒体上联合发布。在中央电视台发布预报的重点城市将空气质量预报数据按规定的时间和传输方式传送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央气象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后,及时传送到中央电视台,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央气象台的名义发布。传输方式另行通知。
三、空气质量预报发布的内容与现行空气质量日报的内容相同,即污染指数、首要污染物和环境空气质量等级。
四、各市依据本市现有技术工作基础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区域性特点,分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各地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站),要加强协作与交流,充分利用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的历史资料,开展环境气象研究,不断改进空气质量预报方法。要具体协商和明确预报所需的气象和环境数据的交换通道与方式,建立业务工作流程,落实任务和责任,保证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并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