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地、市级国税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 不超过80平方米
  (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
  省级国税局 不超过9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 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服装(装备)库房:
  省级国税局 不超过15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 不超过5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 不超过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务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
  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至5000户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其他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汽车库及自行车库。扣除地面停车场临时停车数量后,计列使用面积。每个车位按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摩托车(或自行车)库按每辆1.8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二)人防工程应按国家人防部门及当地的规定计列使用面积。
  第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 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并尽量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第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要适应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十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汽车库和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业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十二条 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低于二级(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第十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财力和建设规模与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首先要考虑财力的可能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