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2000年11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有效控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国税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特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税务局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购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业务用房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和实有办公人数计算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办公业务用房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指标实行分项计算。
第四条 办公业务用房分为三大类: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办公用房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 人均不超过19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 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 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
第六条 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指标控制,其中:
(一)票证(包括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
省级国税局 不超过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