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财金[2000]158号)
一、为规范对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行为,确保助学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三、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
四、助学贷款呆坏账准备的提取和损失的核销,纳入各金融企业呆坏账准备统一管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六、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应分门别类组织申报资料。
七、失踪、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二)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
(三)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
(四)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六)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八、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