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对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人发[2000]380号)
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管理,明确部机关各司局在社团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良好的社团管理模式,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一、人事司承担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管理职能,负责对社团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社团与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的工作。
二、社团开展重要工作和活动要先报人事司审核,涉及有关司局的工作由人事司负责与有关司局联系协调。如需行文,原则上由人事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拟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三、部机关各司局应充分利用和发挥由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社会中介作用,积极支持社团开展与卫生工作相关的活动,可将部分具体事务性、技术性的任务、项目等委托具备条件的社团承担。
四、部机关各司局向社团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应以项目协议或书面形式实施,并报人事司备案。双方要明确任务、目标、职责、权利、义务等,有关司局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评估)。
五、各司局负责对业务有关的社团的申请成立、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社团申请开展的有关业务工作和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人事司。对已批准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应保持联系,加强指导,进行监督。因工作需要向社团行文要送人事司会签或备案。
六、对承担部机关委托和交办工作较多的社团,有关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人员担任相关社团的非领导职务。
七、部内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部级领导需报中组部审批;司局级干部送人事司审核,报部领导审批;处及处以下干部由各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人事司审批。
八、机关在职干部兼任社团非领导职务(副秘书长以下)的,由本司局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司备案。兼任名誉职务的,由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