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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3号 2001年3月6日)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股份公司)违法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采用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方法,导致虚增利润2.28亿元。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度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发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下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大东海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二)项所述行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国华、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维庆、董事童九如、陈益民、钟琼新、霍文铭、覃志新、张小康、陈振能。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大东海股份公司发行B股8,000万股,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9,237万元;发行A股1,100万股,筹集资金3,168万元,两次共募资金12,405万元。按招股说明书所述,募集资金应投入南中国大酒店的扩建工程。经查,除561万元外,其余资金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而改作它用,其中9,069万元被大东海股份公司当时的第一大股东--大东海集团公司占用至今。1997年8月公司董事会才批准变更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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