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二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0]89号 2000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0元和300元,汽油每吨由3185元调整为3165元,柴油每吨由3310元调整为30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670元调整为34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2390元调整为2235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945元调整为292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100元调整为301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除新疆自治区外,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降低。为确保新疆地区成品油供应,本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恢复与周边地区合理的地区差价,新疆自治区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降90元,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与其他地区同幅度下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730元调整为3711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804元调整为3511元。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765元调整为352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275元调整为325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