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1]46号 2001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84号令”),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内容
  核定及换证范围为全国现持有甲、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拟核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84号令的有关规定、按本通知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取得相应的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核定和检查的内容按“84号令”确定的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掌握,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84号令”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标准;
  2.近年来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及有关技术工作的业绩;
  3.单位内部管理情况。
  二、组织实施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经核定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及基本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三、核定工作程序和安排
  1.甲级规划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1)2001年5月30日前,拟申请核定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依据“84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2001年8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