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48号)
2001年2月4日,以色列暴发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运抵口岸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