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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政策建议的函

  2、异地办理业务
  外资银行可向国内异地客户提供服务,中资银行异地办理存贷款业务,必须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目前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没有地域限制;同时,上海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已从上海市扩大到江苏和浙江两省;对深圳的外资银行已从深圳市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三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贷款人发放异地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或者接受异地人民币和外汇存款,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三)贷款收费方面
  中资银行对本外币贷款不得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外资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外,可再收取贷款承诺费、管理费等费用。
  中资银行对贷款只收取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对自营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相应处罚。
  外资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一般可收取三种业务费用:贷款利息、贷款承诺费和管理费。客户若未用满银行给予的贷款额度,需要对未使用部分支付承诺费,对已使用的部分则需交纳贷款管理费,收费费率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具体操作中由于贷款期限、金额的不同,差异较大。
  (四)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据此,外资银行在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最高可达贷款总额的3%;而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内银行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额不得超过1%,而且在实际核销时没有自主权,需遵循严格的核销标准和规模限制并经财政部审批,因此其实际核销数尚不足1%。
  二、逐步、分类解决在华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于业务范围和贷款收费方面的问题,我行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我国政府在WTO谈判中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客户对象、币种和地域等方面各项限制的承诺,在五年内逐步取消为减缓这些限制的影响而对外资银行实施的在业务范围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其次,参照国际惯例修改《贷款通则》,允许中资银行对贷款收取利息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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