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药品流通法制建设,积极促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修订后的《
药品管理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要做好新法中药品流通有关章、条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检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不断研究市场监督和深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规定。
要充分利用药品监督的制约性和导向性,促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今年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卫生部门推动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二是继续推进跨省、跨地区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三是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四是落实我局《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推动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医疗单位之间药品购销活动中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药品流通效率,改善药品监督的环境。
六、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村基层用药的监督管理
去年部分省市开展的对农村基层用药检查的情况表明,由于基层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低,质量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县一级药品监督力量又非常薄弱,因此,县及县以下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存在的各类违规现象要比城市严重的多。主要的问题有:(一)基层药品仓储设施条件普遍比较简陋,有相当一部分药店和医疗单位不具备阴凉和冷藏条件,仓库药品养护缺乏质量保障。(二)基层药店和医疗单位的购药行为不规范,药品购进记录不全或根本没有记录;有的药店和卫生院、所和个体诊所采用现款购药,也不向供药方索取药品经营企业证件和进药凭证;这不仅给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造成了可乘之机,而且一旦发现假劣药品难以追踪查处。(三)有些基层单位当发现假劣药品时自行退货、换货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次现场检查时,也发现有不少假劣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四)城镇个体诊所以“行医为名、卖药为实”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个体诊所用药达数百种甚至一千种之多。(五)县、乡(镇)有些百货店、保健品商店、副食品店、农贸市场超范围经营药品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六)不按规定经营进口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有的则存在人兽药品混营的问题。
针对当前广大农村基层用药的状况,今年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用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尽快建立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基层市场监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县及县以下药品零售药店、县医院、乡村卫生院(所、室)以及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检查,要加大对农村用药监督抽验和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的力度,坚决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农村,贻害人民。二是要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解决好农村基本治疗药物的集中配送问题。要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把连锁门店延伸到县及县以下乡村。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村要根据需要允许适当增加药品零售网点,以方便广大农民的用药需要。三是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尽快制定城镇个体诊所应备急救的药品目录,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问题。四是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医疗单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