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指导和规范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我局制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现状分析与评价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3.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3.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植被退化状况: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4 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土地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的分析,如在保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等。
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支持能力的分析。
草场载畜量分析,为限牧措施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的可采伐利用量、可再生能力的分析,为森林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的确定提供依据。
2.4.2 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