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必须给予及时、认真的贯彻落实,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要求,应快速反应、依法给予全力支持;同时,在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中,从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体系建设的角度着眼,积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三、抓重点,抓大案、要案
对当地影响广大公众利益的、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涉外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要尽可能利用每年“3·15”、“4·26”等期间将其曝光,同时,要将这类大案、要案及时报我局。
对适于公开处理的大案、要案,应予以公开处理。
对当地重大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
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各地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保持社会公众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系畅通,以便于监督、举报知识产权假冒、冒充和侵权行为,便于广大消费者直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每年的“3·15”、“4·26”、“7·1”(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日)期间和其他时间,定期举行知识产权保护接待日,并将日期提前通过媒体公开。
适时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上网,促进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方式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联系。
五、举行专项执法行动
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行专项执法行动;对在本地召开的有关商品、技术、投资、贸易洽谈交易会、展览会,应派专人监控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在每年的“3·15”“4·26”等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执法联合行动。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执行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附:
有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的几点说明
一、近年来,我局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发出有关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通知,取得较好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赢得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赞誉,也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在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和会谈中提升了我方地位,故有必要继续在3·15前发出类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