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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撤消或合并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造册,并将处置意见报上级单位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单位所有,按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五、对大宗物资采购权的监督制约
  (一)实行公开招标。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大宗物资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总局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物资,如汽车、计算机类设备由各单位根据需求层层报总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二)成立招标评标工作组。有采购权的单位要组成招标评标工作组,招标评标工作组由财务、使用、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规范招标和采购行为。招标采购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招标工作,更不得搞假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投标价格和评标结果。
  六、建立财务内控制度
  (一)加强财务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各单位必须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内控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
  (二)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钱和物必须分别管理。出纳不得兼管内部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账户的登记工作。
  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经费分配情况公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经费分配制度,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和办法,并将经费分配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公开。
  (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系统和本级机关的经费收支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每年公布一次。
  (三)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公开。本单位大宗物品的购置、服装制作、工程服务和计算机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及服务等采购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标的、评标情况等。
  (四)基建情况公开。基建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遇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调整投资规模或预算,也要在本单位公开。项目竣工审计后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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