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帐户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性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开户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金拨付管理。
1.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经费管理办法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2.严格拨付款手续。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要有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资金审批失控。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资金。
(三)借款管理。因特殊情况单位资金运转不畅时,可向上级主管单位借款,但不准越级借款,不准向同级单位借款,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项目完成后,要向上级单位报送专项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三、对基建项目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一)严格基建立项审批手续。基建项目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不得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不准擅自决定实施。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领导。有基建项目的单位要根据工程量的需要,成立由局领导、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或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2.加强工程监理,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严格技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4.项目竣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如本单位财务力量不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四、对固定资产处置权的监督制约
1.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固定资产。
2.出售的固定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逐步实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