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1]6号 2001年3月8日)
为贯彻落实我部2001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现就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相当。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既要考虑到青年学生和家长对升入普通高中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汇总,并以指导性招生计划形式下达。
三、从2001年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应不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成绩录取学生。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免试入学。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可试行提前招生。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试行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一年多次招生,其招生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制定。
四、改革跨省招生制度。从2001年起除少数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报送我部汇总下达外,其余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一律由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协商确定,由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即可招生。原则上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均可以跨省招生。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划转地方后其部分特色专业仍可继续进行跨省招生,具体办法同上。各省(区、市)所属公安、司法类学校必须征得公安部和司法部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跨省招生,办法同上。鼓励东部地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为开发西部培养中职人才。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严禁各部门、招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中央和地方财政职教专项补助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扩大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范围和额度,确保考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六、各地、各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招生简章、广播、电视、组织招生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让社会、考生及其家长更多地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学校。各地对招生学校的资格、性质等在招生前要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