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考试范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内容外,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考试费的30%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使用,70%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银行帐户为:
开户名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分理处帐号:836—20150144162、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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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国籍(或港澳台地区)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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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专业职务│ │ 毕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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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专业工作│ │身份证号(护照号)│ │
│ 类别 │ │ 年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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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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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 │ 审 │ │
│ 位 │ │ 批 │ │
│ 意 │ │ 意 │ │
│ 见 │ (盖章)年 月 日 │ 见 │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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