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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考试范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内容外,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考试费的30%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使用,70%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银行帐户为:
  开户名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分理处帐号:836—20150144162、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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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国籍(或港澳台地区) │       │  照  │
├────┼────┼────┼────┴────┬─────┼───────┤  片  │
│ 学历 │    │专业职务│         │ 毕业时间│       │    │
├────┼────┼────┼─────────┼─────┴──┬────┴────┤
│所学专业│    │专业工作│         │身份证号(护照号)│         │
│ 类别 │    │ 年限 │         │        │         │
├────┼────┴────┴─────────┴────────┼────┬────┤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邮  编   │    │
├────┼─────────┴────┴────┼──┴──┬───────┴────┤
│  单  │                   │  审  │            │
│  位  │                   │  批  │            │
│  意  │                   │  意  │            │
│  见  │          (盖章)年 月 日 │  见  │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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