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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 国税函发〔199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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