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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991年以来,信用社由于利率调整和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等原因,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生困难,而且使农村信用社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要求在税收、财务上给予照顾。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协商同意,现就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社因受灾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贷款呆帐损失处理和提取呆帐准备金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0〕257号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是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及时而稳妥地处理贷款呆帐损失。
  没有按规定处理和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信用社,在1991年度暂停提取呆帐准备金,但对部分灾区信用社可由农行分行商同级税务局同意,继续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三、关于计提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问题
  农村信用社半年以下(含半年)的定期储蓄存款不再计提应付未付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时,计提利率应打一定的折扣,具体折扣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行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计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
  农村信用社在1991年度暂不提取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农村信用社1990年底以前提取的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1991年暂不处理。
  五、关于1991年灾区信用社危房修建费用问题
  信用社对营业用房进行修理的,凡符合规定的修理费用可列入成本;信用社营业用房被冲毁、或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其重建费用应首先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解决,公积金和折旧基金不足的部分,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列入成本。对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1991年可一次支出,分两年摊销。
  六、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用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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