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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生橡胶产品税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生橡胶产品税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国税函发〔199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再生橡胶又称再生胶。它是利用废旧和磨损的橡胶制品以及生产中的废料经过机械撕裂和粉碎,除去纤维和金属杂质后,经加热脱硫而制得的橡胶。目前各地在征收产品税时,有的按原“其他工业品”税目征税,有的按化工原料征税,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经研究决定,今后对再生橡胶可暂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第229目“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橡胶依1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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