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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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