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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 国税函发〔1992〕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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