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24日 国税发<199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各级劳动部门均成立了社会保险机构,这些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并从征集的两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事业支出,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年终节余较多。对社会保险机构征集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节余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对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集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暂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