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3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1993年3月22日 国税发〔1993〕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对于推动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更好地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给予如下税收优惠:
  一、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益,免征营业税。
  五、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六、下列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