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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6日 国税函发<1991>585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011号《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准予扣除)。各银行和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均应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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