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
(1993年3月13日 国税发〔1993〕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工商税收中的主体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承包和越权减免流转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必须逐项清理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流转税减税免税规定,凡违反税法规定或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为了进一步落实《通知》的要求,现就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要立即纠正
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之中,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承包流转税,实质上是让企业不合理地占用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的一部分税收,必然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平,影响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流转税不能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对已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各级税务机关对承包流转税的做法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对内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不得变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已经变通的,要立即纠正。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
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对促进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区自立章法,自行开减免税口子,致使政策掌握偏松,流转税减免增长过快,数额过大。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必须从严控制流转税的减免。
(一)凡国务院已经明确不许减税免税的“八小企业”、“三十种产品”,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各地自行决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产品税、增值税以税还贷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