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美方已有新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
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国检动函[2001]137号 2001年3月13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局接到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的通知,自2001年3月18日起,对于中国输往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美方将不接受5℃以下熏蒸处理,并对不同温度段的熏蒸剂量做了以下调整:
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80克,密闭时间24小时;
6—1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72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1—1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64克,密闭时间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