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标书的评定和比较
评标的目的是在考虑价格和技术因素后决定对买方最有利的标书。
允许对开标时宣读的标价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为利于评标,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背离或保留也应进行调整。
标书的比较和评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价格为基础进行。此规定一般用于产品的供货和安装或交钥匙工程,包括:
——海运和当地的运输和保险(CIP);
——安装和试运行;
——工程和其他服务项目:设计、培训、维护和保证期内的设备运行;
——不包括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全部由买方支付)。
评标应尽可能客观、并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和加权标准相一致。
为了尽可能进行客观的评标,建议在计算修正价格和比较标书以前,对技术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使之货币化或量化并确定权重。
3.12 资格后审
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在选定最佳标之后,必须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见3.2节)。
3.13 原产国要求
在选定最佳标投标人后,买方必须确认该标书是否符合丹麦原产国要求(包括有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试运行、培训和备品备件)。丹麦外交部将审查其是否满足原产国要求。
如果标书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并考虑第二位最佳标。
3.14 评标报告
买方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推荐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细节:
(1)招标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组成;
(2)短名单或资格预审介绍,包括通知日期、响应情况、资格预审最低标准,预审结果,并说明申请人落选的理由;
(3)邀请投标的日期、投标人名单、招标文件内容清单;
(4)介绍招标期间的活动,包括:(标书的)撤回、质疑和澄清、现场访问和发出的修正;
(5)开标记录;
(6)对投标书进行澄清的结果;
(7)对标书审查的简要介绍,包括每份标书的投标人是否合格、标书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附有要求的保证,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确定标书不响应招标文件的理由。
(8)价格比较概要,对每份标书要说明:
——纠正算术上的错误,如果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