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必须为投标人提供编写供货或工程投标书所需的所有信息。招标文件中必须清楚地说明评标及选择最低评标价的原则。
商务合同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如《FIDIC工厂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版》或《FIDIC的EPC总包工程项目合同条件,1999年版》。另外,合同还必须遵守《丹麦混合贷款项下商务合同审批的一般条件》。
2.10 在丹麦外交部完成对项目的最后评估之前,应有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和一份带有具体条件的合同,供中国财政部和丹麦外交部审阅,这两份文件应能证明项目采用了竞争性采购,采购过程是遵照国际公认的惯例进行的,中标方在工艺、价格和质量上都是具有竞争性的。
如有要求,买方应向丹麦外交部提供一套招标文件和投标书。
丹麦外交部可以要求一家独立机构对价格进行审核。
第三部分:丹麦混合贷款采购导则
3.1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邀请函或投标邀请函
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准备一份资格预审通知或邀请函,内容包括有关LCB采购的范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买方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
买方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发出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
(1)在丹麦国内报纸或期刊上刊登内容充分的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有兴趣的丹麦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当买方不了解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时,应采用此种方式);
(2)邀请所有潜在的丹麦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或
(3)邀请所有潜在的丹麦投标人提交包括后期资格审定内容的标书。
资格通知或邀请函应允许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取得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准备并提出申请,通常这一时间应不少于4星期。买方应保存一张响应清单,并应对所有获得有关文件的要求迅速作出反应。
投标邀请通常应至少在送交截止日期8-12周前发布。买方应保存一张要求澄清的清单,并应对澄清要求迅速给予书面答复。
3.2 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标准
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基础,应是有希望的投标人是否具备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例如:
——完成类似任务的经验和业绩;
——在同一地理区域内的经验和业绩;
——完成履约任务的关键人员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