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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在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区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品库的请示》(宁环发[20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危险废物应当尽快无害化处置,不宜长期贮存。确有个别种类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需要贮存的,应由产生单位负责。
二、
把多种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一个场所是不安全的。而且把危险废物贮存库建在放射性废物库区具有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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