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应指定一批金融业务专家组成咨询班子,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提供咨询。公安机关对进入咨询班子的业务专家应发聘请书,并定期总结咨询工作,适时将咨询工作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反馈。
各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监办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将本通知转发辖内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
公安机关管辖金融犯罪案件范围
1.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
151条第1款)
2.虚报注册资本案(《
刑法》第
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刑法》第
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
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刑法》第
161条)
6.妨害清算案(《
刑法》第
162条)
7.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刑法》第
1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