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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法发[2001]276号 2001年7月1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1)71号)下发执行后,因部分进口药品属人畜共用,海关在现场办理进口验放手续时,无法区分其用途,造成该类货物通关时受阻。为规范海关操作办法,现就进口人畜共用兽药的有关验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仍按《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的规定办理,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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