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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
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1]280号 2001年7月13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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