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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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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机构全称│技术人员/总人数 │原承担检│拟授权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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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经原劳动部资格认可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同意受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二、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资格应具备:
  (一)具有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专业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7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五)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和办公场地;
  (六)建立并实施了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有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图书。
   三、授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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