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完善公证改革的配套措施。要保证公证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关键是要制定和完善公证机构从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的有关编制、人事、税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和措施。为此,司法部将与中央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协商,各地也要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认真做好相应的工作。
(八)采取措施,提高公证证明质量。公证证明的质量关系到公证的公信力。要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执业,对违法违纪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确保公证证明的质量和信誉。近期,各地要对公证证明质量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对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公证人员不得利用办证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办证,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和给回扣等手段招揽证源。
三、调整规范、强化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九)稳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满足城乡广大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我国有机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长期、稳步、健康发展。要认真贯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其贯彻实施意见,在年内基本完成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名称和管理体制的调整整顿及重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进并强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一定要与各地的实际条件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需求结合起来,从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有利于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原则出发,措施要慎重,步子要稳妥,要先行试点,分类指导,条件成熟的可脱钩改制,切不可硬性摊派指标、限定时间。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要有利于司法所的建设。这些年基层司法所虽发展很快,但人员严重缺编,许多地区缺乏必要、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渠道。目前多数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两所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在开展业务和人、财、物方面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坚持“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的原则。条件成熟、且“两所”分设不会影响和削弱各自力量和工作的地方,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以分设;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以继续保持原“两所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各市、县可因地制宜,允许两种模式并存。同时要注意指导“两所”各司其职,各自工作的职能和手段不能混淆。目前基层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没有分设,或只有法律服务所而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方,必须在创造条件建立起司法所的前提下,再考虑“两所”分设及脱钩改制问题,不要先搞脱钩改制再抓司法所的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制力量。要按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执业资格考试、考核的组织和审批颁证工作,严格执行执业登记、年度注册和监督惩处制度。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严肃查处执业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