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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河南、湖南、
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O1]103号 2001年7月5日)


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证券交易中心:
  你们报送的《五家证券交易中心联合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关于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同意所筹建的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1.山东五证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950万元
  2.山东银铭投资有限公司50万元
  二、同意你们在济南、郑州、长沙、沈阳、西安五地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的方案。
  三、同意新公司名称为“众成证券经纪公司”。该名称须待新公司开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你们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你们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七、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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