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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55号 2001年7月13日)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缴纳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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