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甲笨泄漏
事件是否适用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复函
(环函[2001]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甲笨污染事故处罚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1]50)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甲笨属易燃液体,有毒。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未作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泄漏,《水污染防治汉》和《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营、运输、使用均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对你局请示中反映的甲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事件的处理,应适用《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