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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批复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开立的保函,应受相关国际惯例的约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备用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致:中信实业银行(“开证行”)



  申请人在此按照本申请书的条款特向开证行提出如下开立备用信用证申请。
  1.申请人名称:
 
 地址:
  电话:
  2.受益人名称:
 
 地址:
  电话:
  3.通知行名称:
 
 地址:
  4.备用信用证申请金额(小写):(大写):
  有效期限:
  5.开证费用:
 
 按备用信用证金额的____支付开证费用
  6.反担保约定:
 
 以______(申请人/担保人)(以下简称“出质人”)在开证行开立的定期存单(不超过美元10万元)(存单号:____,金额为____,相当于备用信用证金额的____)作为申请人申请开证行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背书交付开证行,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申请人所欠开证行的开证费用、开证行履行备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款项、开证行为开立或履行备用信用证项下义务而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等)。
  7.申请人随本申请书报送以下材料:
  -国外学校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和复印件
  8.尽管有上述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此无条件、不可撤消地承诺与保证如下:
  (1)开证行有权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当日直接从申请人在开证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或任何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无论该账户或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是否已到期)中扣划以下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无须进一步通知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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