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条 我行为每位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开立保函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第十条 开立保函均采用我行标准格式。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质押品(即定期存单)满足我行规定的前提下,我行方可开立以国外银行为通知行,以国外校方(在通知行开户)为受益人的保函。
第十一条 保函业务的开展须由总行事先与指定的国外代理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签定协议。协议中明确如下事项:①国外代理行或由其授权指定的中介机构向国外受益人通知保函;②国外受益人进行保函项下索偿时,必须出具经申请人、受益人及授权律师三方签字的索偿函,并通过原通知行办理;③保函到期日前撤销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退回正本原件。
第十二条 保函操作上应明确如下事项:
1.坚持全额保证金、不对申请人授信的原则,保函金额小于或等于质押的外币存单金额。
2.期限的匹配上,定期存单的期限应大于保函期限30天(保函格式、条款见附件3略)。
3.如保函到期前出国(境)留学人员无力支付国外学校学费等费用,国外学校(即受益人)出具经申请人、受益人及授权律师三方签字的索偿函,并通过原通知行向我行索偿,我行根据保函条款办理赔付。如满足赔付条件,我行将及时向索赔行付款,同时将申请人的质押款划转我行。
第十三条 我行在收到国外银行要求赔付的索偿函(见附件4略)并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办理对外赔付。同时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本项目担保履约的程序及规定,并列入国际收支非贸易项下的支出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机构向国外银行开出保函及对外发生保函赔付,应逐笔填写《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登记表》(见附件5)、《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保函赔付统计表》(见附件6),按月上报总行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汇总全行数据后,按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因私付汇、对外担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